梁君瑜:《论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期,第51页。
‘无形修改宪法论所宣扬的是违反宪法的‘发展、创新与‘探讨,‘无形修改决不能‘被列为宪法修改的形式之一。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再次修改现行宪法,幅度明显超出前一次,一共通过了11条修正案。
1982年上半年宪法草案公布之后,外媒就敏锐地注意到第8条将人民公社限定为经济组织与经济职能,是1979年以来施行的最大的改革[11]或者社会经济体制方面最重大的变化,[12]但是,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地方干部却质疑: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但又要搞政社分开,这叫坚持社会主义道路?[13]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述改善了这个局面,而1993年修宪则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但那是后话了。一方面,1957年之后我国接踵而至的各种政治动荡为宪法实施蒙上了阴影,在1975年宪法颁布之前,第一部宪法已经事实上被搁置。[40]第一个取得的突破,就是关于修宪议题本身的脱敏。[25]无形修改论首次直面宪法个别条文滞后于改革进程这一事实,并尝试以理论化的方式看待、评价这一事实。[38]参见张友渔:《中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同宪法的关系》,载《理论月刊》1985年第2期,第1-4页。
[28]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形修改论是建立在党中央的《决定》的基础之上的,并非对完全缺乏权威认可的社会实践或自发运动的概念化,这也是为什么论者坚信其不会泛滥成灾。双重任务是八二宪法的突出特征,这预示了宪法变迁发生的必然性,也是法学界聚焦宪法变迁现象生发出改革以来第一波研究热潮的制度土壤。同时,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犯罪的适用范围拓展到民营公司、企业从而促进刑法上的平等保护的理由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三)非公有制经济规范意涵的延展性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探索过程中,我们曾走过较长时间的弯路。4.2004年修宪:完善非公有制经济规范体系在1999年修宪之后,非公有制经济概念已经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规范表述已经基本确立。[14]邓小平:《高举毛泽东思想旗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8页。[36]《请问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是指哪些》,来源:http://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9854147/c9931221/content.html,2023年8月10日访问。
作为社会主义宪法,我国宪法既重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尊重并努力实现每个人的价值。也有学者认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指公有制的主导地位等。
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52]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联,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的完善也需要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同时还需要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现实与规范的交互变迁,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程度得到了拓展和提高。
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1978年《宪法》第5条除少量用词有所变化外,总体上延续了1975年《宪法》有关经济和所有制的规定。《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2019年10月25日通过、2019年11月28日批准。从2005年非公经济36条,2010年民间投资新36条到2023年民营经济31条,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政策举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整体效果如何,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是否得到了根本解决,民营企业家需要什么,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已有30年。[12]但党的八大确定的正确路线并未得到坚持,一九五七年后,‘左'的思想开始抬头,逐渐占了上风[13]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非公有制经济所剩无几。
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采用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限定,这表明并不是任何一种所谓的经济形式都属于宪法认可的非公有制经济。[15]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
可见,在1975年和1978年宪法秩序中,非公有制经济只有在被严格限制的个体经济层面受到宪法保护,这反映了改革开放前夕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脆弱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规定经历了重大变迁,其宪法地位得到了提升。从经济制度到基本经济制度表述的转变,主要考虑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特征,表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阶段性规律的要求。从目前草案的内容来看,在行贿受贿的处罚上,似乎把平等保护解释为对所有财产主体实施相同的刑法制裁。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规范内涵现行《宪法》第11条是非公有制经济的直接规定,其两款分别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范围、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内容。[8]参见胡乔木:《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63-566页。
可以说,如果没有公有制经济,就无法定义非公有制经济。1999年修宪以后,《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那么,如何理解《宪法》规定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党的十五大报告早就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要结合宪法的其他经济条款加以综合判断,如市场经济条款要求市场主体应当公平竞争,财产权条款要求保护私人合法的私有财产。
第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形式具有延展性。对于适宜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可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57]其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以及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个体私营经济等逐渐萎缩,民营民营企业等表述也渐渐不再使用。同时,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此次修改删去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再次确认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肯定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顺利发展。[9]因此,《共同纲领》构建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其赋予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中的非公有成分以合法性,目的在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奠定物质基础。
(四)以宪法为基础塑造非公有制经济的话语体系在一些政策文件和立法文件中,有时会同时出现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表述。非公有制经济概念的形成以及对其进行系统阐述,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改革开放新时期。
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依据具有延展性。[47]参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组:《制度、市场与非公有制经济》,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3期,第55页。
[27]由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宪法上得以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场公平竞争获得了法制保障,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种非公有制经济被视为对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它意味着在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任务、发展社会生产力上,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功能没有姓资姓社性质的区分,只有主体和补充功能地位的不同。
同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1988年和1993年对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概念,并使之成为宪法规范。[43]韩大元、姜秉曦:《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建构》,载《中外法学》2023年第4期,第883页。[57]参见《中央关于民营民办民间等字样的指示》,载《建设周刊》1949年第19期,第2页。[41]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可以说,1982年《宪法》是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得到确认的重要转折点,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基础。因此,从所有制结构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在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2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89-290页。
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20])邓小平:《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